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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审议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

健康 来源:央视网 2019年08月22日 15:19 A-A+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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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视网消息:《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,不限于“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”的后果,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,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。

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在报告中指出,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、部门、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,补充完善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,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人,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,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:

《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审议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

  一、统一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二、增加规定,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
  三、对伪造许可证件、骗取许可、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处罚到人的规定。

《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审议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

  四、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。

  五、增加规定,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。

《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审议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

  六、增加规定,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请求赔偿。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,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,先行赔付。

《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审议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

  七、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,不限于“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”的后果,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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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要纠错编辑:魏利洁 责任编辑:张福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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