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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淘药品不能转卖 福建一男子销售“进口药”被处罚

健康 来源:中国新闻网 2017年07月12日 13:23 A-A+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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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,如今“海淘”成了部分网购族的常事。有越来越多的人不满足于国内商品,逐渐将目光转向了国外的电商平台,从海外代购各类商品,其中海淘药品和保健品渐渐增多。要注意的是,代购回来的这些“进口药”,如果流入市场销售,将按卖假药论处,需负刑事责任。

  许多“海淘”消费者普遍有个心理,只要是从在原产地居住的朋友手里购买的药品就用得放心。

  今年50岁的林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某村经营着一家台湾商品店。起初,林某销售的均为手续齐全的台湾商品,由于生意红火,积累了不少忠实客户,开始有些亲友、客户会询问是否能代购一些境外药品。

  2014年开始,林某就托老乡从新加坡带回了“虎标万金油”、“酸痛膏(金奖一条根)”、“张国周强胃散”等境外药品,放在其经营的台湾商品店内送给亲友或以微薄利润卖给相熟的客户。2015年6月4日上午,林某在销售“张国周强胃散”给全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。

  随后,罗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,在林某所经营的店铺中共查获“虎标万金油”15盒、“百阳舒痛精油”9瓶、“百阳痛得消精油喷剂”11盒、“大东亚青草油”13盒、“酸痛膏”14盒、“酸痛膏(金奖一条根)”4瓶、“一条根酸痛药胶布”20片、“百草神风油”2瓶、“张国周强胃散”1罐。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,林某被查获的10个品种74件药品在国内未取得《进口药品注册证》,应按假药论处。

  本案经过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一审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最终认定林某以盈利为目的,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,但鉴于林某能自动投案,有自首情节,且其犯罪情节轻微,判处林某犯销售假药罪,免予刑事处罚,没收查获的药品。

  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,中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,销售境外药品须取得《进口药品注册证》。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,药品进口,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,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、安全有效的,方可批准进口,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。未经批准进口的,均按假药论处。因此,即便是实质意义上的“真药”,只要没有获得批文,一律算“假药”。

  根据刑法修正案相关规定,生产、销售假药的最高刑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消费者在买境外药品时也要注意,从安全角度考虑,购买药品最好通过有销售药品资质的渠道购买。(施云娟 江晓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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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要纠错编辑:邹杨 责任编辑:张福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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