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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要闻

“两票制”明年全国落地

健康 来源:健康报 2017年01月10日 10:06 A-A+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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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报讯 (首席记者韩璐)1月9日,国务院医改办、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、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“两票制”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,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执行“两票制”,不执行“两票制”的药品生产企业、流通企业将直接出局。综合医改试点省(区、市)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“两票制”,争取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。

  何谓“两票制”?《意见》给出的定义是“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,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”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(集团)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(全国仅限1家)、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(全国仅限1家)可视同生产企业。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(控股)子公司或全资(控股)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。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,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。

  《意见》要求,地方政府要破除地方保护,支持网络体系全、质量信誉好、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。支持建设全国性、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,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。为打通乡村药品配送“最后一公里”,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。为特别偏远、交通不便的乡(镇)、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,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“两票”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,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。为应对自然灾害、重大疫情、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(抢)救等特殊情况,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,可特殊处理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,各省(区、市)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不按规定执行“两票制”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、流通企业,取消投标、中标和配送资格,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。卫生计生、中医药行政部门对索票(证)不严、“两票制”落实不到位、拖欠货款、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,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“两票制”要求的情况,及时通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,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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